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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答案: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21-11-26 1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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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答案:第三章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1.(2018年考试真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第二节 物权变动

1.(2015年考试真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

B.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C.异议登记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选项 A 正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先更正登记,而后才是异议登记(选项 B 错误)。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选项 C 错误)。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 D 错误)。

第三节 所有权

1.(2017年考试真题)【单选题】朋友6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小汽车,未约定共有形式,且每人的出资额也不能确定。部分共有人欲对外转让该车。为避免该转让成为无权处分,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 )。

A.4人

B.3人 

C.6人

D.5人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按份共有中,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 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朋友6人等额享有该汽车,故同意转让的共有人至少应当达到的人数是6X2/3=4人。

2.(2019年考试真题)【多选题】乙拾得甲丢失的手机,以市场价500元出让给不知情的旧手机经销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拾得手机后,甲即失去手机所有权。

B.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但应向丙支付500元

C.乙将手机出让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甲有权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1)选项AC: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2)选项B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四节 用益物权

1.(2019年考试真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B.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

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国务院审批不得转让

D.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选项B: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选项C: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选项D: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非所有均自动续期。

第五节 担保物权

1.(2018年考试真题)【简答题】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 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 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①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因为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因为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生效。

(2)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8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主张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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