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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CPA经济法真题考点汇总(8月25日)

来源:233网校 2023-08-26 10:25:13

2023年8月25日CPA经济法第一场考试已结束,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汇总,供大家参考!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考点1:重大资产重组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注意】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办法》。

(2)具体界定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总资产

标准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营业收入

标准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净资产

标准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

2、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考点归属:第四章第一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9 讲考点

考点2: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解释】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并不构成其他债务人的抗辩事由)

(1)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刘备关羽 张飞赵云

【举例】关羽向张飞购买一批货物,张飞发给关羽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当张飞向关羽行使追索权时,关羽可以据此对抗张飞并拒绝付款,但如果是赵云直接向关羽行使追索权,关羽不得以对抗张飞的事由对抗赵云,除非赵云“明知”关张二人的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

(2)不得抗辩(抗辩切断制度)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除以下两种情形)对抗持票人。

Ⅰ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举例】甲通过胁迫方式取得乙对甲的背书后死亡,甲的儿子A通过继承获得票据,A无对价取得票据,所以A的权利不优于甲,甲无票据权利,故A也无票据权利。

Ⅱ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权人可以用该事由对抗持票人。(趟浑水)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点归属:第九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91讲

考点3: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到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主体不存在,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权的保全

①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需要承兑人出具“拒付理由书”)

②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本利费)

Ⅰ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Ⅱ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Ⅲ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Ⅰ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Ⅱ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越晚行使再追索权,需付的利息就越多)

Ⅲ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①可追索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②赔偿损失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考点归属:第九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95讲

考点4:汇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记载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

汇票(7项)

本票(6项)

支票(6项)

表明“××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解释】支票的“金额”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也可以转让,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

事项

法律视为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没有付款人)。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考点归属:第九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92讲

【已加考点速记】

考点5:虚假陈述

一、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

(1)未按规定披露(期限、方式上);

(2)虚假记载;

(3)误导性陈述;

(4)重大遗漏。

【注意】虚假预测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2)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

(3)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任划分:

发行人、上市公司

无过错责任:(无问过错,均有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监高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有责任,除非能自证清白)

董监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

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承担。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从轻或减轻处罚

①未直接参与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披露前主动报告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监会报告。

③披露后采取措施

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立功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胁迫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不予处罚

①有证据反对

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客观未参与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非主要责任人且事后及时报告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交所、证监会报告的。

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1)责任划分

责任原则

责任主体

无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

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③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④证券服务机构。

【解释】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约定如若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而致证券公司承担责任,由发行人对其进行补偿。这种补偿约定本质上是将证券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不当“转嫁”,因为发行人补偿其实意味着最终要由投资者为该责任“买单”。因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如果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发生是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则原告可越过发行人直接以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请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归属:第九章章第一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2 讲考点

考点6:破产原因

1、《破产法》规定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记法:“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

破产原因

适用情形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解释】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破产法》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同时”存在下列三条: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到期)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没还完)

(2)“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没有现金及变现能力较强资产)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老板跑路)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强制执行都还不上了)

【解释】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年年赔)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6讲考点

考点7: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驳回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此外,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2023年新增)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7讲考点

考点8:短线交易

人员

范围

(1)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不受6个月限制。

短线

交易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收益

处理

(1)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包庇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表格中的“董监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一家子一并纳入短线交易的禁止范围)

【注意】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考点归属:第七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3讲考点

考点9: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1)发行主体

公司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法经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注意】公开发行债券可以向普通投资者发行,也可以向专业投资者发行。而非公开发行债券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2、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条件(3条)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形式:

(2)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④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3)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3、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和转让)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而非证监会)。

【链接】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也不需要核准)

【总结】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董监高>

5%股东(≤200人)

发行

注册制(无需核准)

证券业协会备案(无需核准)

考点归属:第七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66讲考点

考点10:内幕交易行为

【基本概念】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注意】内幕交易三种情形:

(1)自行买卖;

(2)泄露信息,他人买卖;

(3)建议他人买卖。

1、内幕人员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给董事长开车的司机小张)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的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①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

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2、内幕消息(但凡能影响“股份”波动,就是内幕消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总结】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3、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自证合法途径获取)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考点归属:第七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3讲考点

考点11: 借款合同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合同性质

(1)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间借款属于实践合同)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间借款可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解除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利息

(1)预先扣除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提前还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另有约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议按如下方法处理:

①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民间借贷合同

1、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注意】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仍可以提起诉讼。

【注意】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坐牢,可以告担保人)

【注意】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32讲考点

考点12: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只要申报债权了就可以参加)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特殊情形

①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举例】刘备破产,关羽主张破产前刘备欠他100万元,但刘备认为自己仅欠关羽50万元,二者对于债权数额有争议,如果法院能给关羽确认一个临时债权额,则关羽可按该金额先行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否则,关羽不得行使表决权。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不包括“重整”)

【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列席人员(他们并无表决权)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解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举例】有15个债权人,开债权人会议来了12个,其中有3个是有担保债权,则人数过半数只要5人通过即可。

(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重整计划分多组表决,“出资人组”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这组表决只看表决权的2/3以上,不看人数。类似于特别决议。其他组还是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4、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1)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

①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一次表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申请复议

“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2)财产的分配方案

①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众口难调,法院裁定。)

②申请复议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代会选举产生)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考点归属:第八章章第六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5 讲考点

考点13:担保的限制

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①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②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约定事项。

【注意】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因担保合同效力发生纠纷的,法院应当根据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认定代表行为的效力:

(1)债权人善意的:代表行为有效;

(2)债权人恶意的:代表行为无效。

考点归属:第六章

考点14:自然人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高利转贷)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非法融资转贷)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人为购买枪支借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需要考虑出借人事先对涉嫌犯罪是否知情)

4、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1)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2)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5、法定代表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责任

(1)以单位名义借用于个人

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以个人名义借用于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31讲考点

考点15: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

①管理人

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债权人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归属:第八章章第五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1讲考点

考点16:违约金

定金与违约金(2选1)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26讲考点

考点17: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②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该约定无效,质权人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①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权生效

【注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归属:第三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16讲考点

考点18:抵押权的实现

(1)单一抵押清偿顺序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②主债权的利息

③主债权

(2)抵押权的实现

不动产

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登记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动产

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3)抵押权顺位

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②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考点归属:第三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17讲考点

考点19: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不受“交付”限制)

(1)基本理论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方都付了一大半了)

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③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未付全款,另一方也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导致所有权未转移),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但只能选择一次。)

(2)出卖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钱”)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要求买方给钱)

Ⅱ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东西是拿不回来了,钱还得要)

②解除合同(“要物”)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管理人具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即使买方没违约,管理人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Ⅱ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a)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林哥白话】买受人按期付款,则买受人无瑕疵,其损失应作为“共益债务”申报;如果买受人本身也有违约行为,如应付100万就付了60万,则买受人也有过失,其买受人的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务”申报。

(3)买受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物”)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未到期的都视为到期)

Ⅱ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c)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解除合同(要钱)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Ⅱ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考点归属:第八章第四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2讲考点

考点20:融资租赁合同

1、合同认定

(1)一般情形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意】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意】

(1)两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合同效力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注意】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4、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1)出租人: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②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③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拒绝交付标的物。)

5、当事人的责任

(1)索赔权:

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本质上就是出租人借钱给承租人买设备,所以出卖人不履行义务不构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理由。)

【链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风险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损害赔偿: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34讲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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