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CPA考试已结束,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供大家参考!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考点1、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①一般情形: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②例外情形: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①预售许可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②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开发商未通过国土规划局的审批,无法向业主办理过户登记。)
(4)与贷款合同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30讲考点
考点2、绝对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主体(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绝对法律关系以“特定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典型的如所有权等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考点归属:第一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2讲考点
考点3:代位权
【解释】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条件
(1)两个债权都合法
(2)两个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23讲考点
考点4:破产和解程序
1、和解申请和表决
(1)申请人——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①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②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通过
①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②人民法院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同意,法院只是走个过程。)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约束力:
①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均有约束力。(“有担保”的人家不和解,人家要全额拿钱)
【链接】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
②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与“重整”类似)
③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保证人继续承担补充责任)
(2)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效力:(与“重整”类似)
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②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新担保)
③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6讲考点
考点5:虚假陈述行为
1、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
(1)未按规定披露(期限、方式上);
(2)虚假记载;
(3)误导性陈述;
(4)重大遗漏。
【注意】虚假预测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2)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
(3)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任划分:
发行人、上市公司 | 无过错责任:(无问过错,均有责任) |
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监高 | 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有责任,除非能自证清白) 董监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 |
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 |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承担。 |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2)从轻或减轻处罚
①未直接参与 | 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②披露前主动报告 | 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监会报告。 |
③披露后采取措施 | 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
④立功 |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
⑤受胁迫 | 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3)不予处罚
①有证据反对 | 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
②客观未参与 |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
③非主要责任人且事后及时报告 |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交所、证监会报告的。 |
【注意】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受胁迫最多可以“减轻”,但不得“免责”)
(4)从重处罚
不配合 或抗拒 |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
毁灭或 伪造证据 |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
惯犯 (两次) |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交所纪律处分 |
有前科 | 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考点归属:第七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2讲
考点6:操纵市场
1、基本概念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解释】如何识别是否是“操纵市场”?
看手段:利用资金、信息,滥用职权。
看结果: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2023年调整)
内容 | |
操纵市场 |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蛊惑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解释】此项属于通过真实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通常被称为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式操纵。认定该类操纵行为的关键是辨别其中的操纵意图,否则很难将投资者的正常投资行为。
【举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连续购买行为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收购行为的意图在于获得或者巩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非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则不属于操纵市场。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解释】第(2)项和第(3)项行为都是以虚假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2)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对敲”,第(3)项行为通常被称为“自买自卖”。由于这两类行为并不是通过真实的交易行为进行操纵,其操纵意图比第(1)项行为更容易认定。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解释】此项通常被称为虚假申报操纵,即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于市场来说,申报本身就是价格信号,行为人通过不断频繁提交买入或者卖出特定证券的申报,人为营造相关证券受到市场资金重点关注、交易气氛活跃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者卖出,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实践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来谋利,但虚假申报操纵的认定并不以是否有反向交易为要件。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蛊惑交易);
【解释】此项通常被称为蛊惑交易操纵。第(1)项行为中也涉及“利用信息优势”,二者的区别是:第(1)项行为主要是指有信息优势的“内部人”利用该优势,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该操纵意图也使得“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与内幕交易相区分),其所利用的信息通常是真实的或者确定的、重大的、但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第(5)项中的行为人利用的通常是虚假的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因而被称为“蛊惑交易”。
(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解释】行为人评价、预测等内容的真实性不论,也有可能是对真实的既有公开信息(如上市公司已公布的年报)的解读,关键是行为人通过这种评价、预测或者解读,来对投资者进行“印象形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前反向交易,仅进行公开评价、建议、解读等行为,并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则可能构成第(5)项的“蛊惑交易”操纵。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黑客)
【解释】目前对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已经有一些行政和司法上的认定。例如: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构成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考点归属:第七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74讲
考点7: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2、特殊情形
(1)工资
①继续营业——共益债务
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解释】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②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林哥白话】如果银行破产,为了维护储户的利益,存款本息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社保”之后,“国家税收及社保”之前。
(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林哥白话】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欠农民的钱顺位排在“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职工工资和社保”之前。
(5)法院各项费用
①破产费用
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②普通债权
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6)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①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如:人身赔偿>财产赔偿)
②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如:合同之债>行政收费)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如:侵权之债>罚款)
【解释】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7讲
考点8: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
①一般情况: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悟空与八戒2月1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悟空向八戒购买一台设备,并由八戒直接安排物流于2月5日前送货到悟空的客户沙僧处。2月2日由于八戒调戏嫦娥被行政拘留5日,故未在2月5日前将设备送至沙僧处。此时,八戒应当向悟空承担违约责任。
②特殊情况: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举例】郭靖(投保人)在甲保险公司(保险人)为自己(被保险人)购买意外保险,如果自己遇到意外,妻子黄蓉(受益人)可以得到100万的保险金。郭靖与甲保险公司2月1日签定保险合同。如果郭靖之后遇车祸死亡,甲保险公司拒绝赔款,即使黄蓉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有权力要求甲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如果郭靖当时并未支付保费,则甲保险公司可以对抗郭靖的事由,也同样可以向黄蓉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刘备与关羽2月1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刘备向关羽购买一台设备,于2月5日前送达。关羽立即安排第三方张飞快递公司送货,由于张飞开车比较菜,倒车时连车带货都掉沟里了,最终未在2月5前送达。则应当由于关羽对刘备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19讲
考点9:转租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无权找丙索赔;但基于物权而言,甲为房屋所有人,享有该房屋的物权,如果丙对房屋造成损害,甲可以依据物权对丙提出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请求。
考点归属:第四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33讲
考点10:票据贴现
①概念:
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②资质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③性质:
从票据行为本身来看,是一个普通的转让背书。票据法上关于转让背书的规定,适用于票据贴现。
考点归属:第九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9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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