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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作业准则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0日


  第九条材料支出

  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附表4.1.5)。

  第十条薪工

  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经常费用

  (一)托工工厂:托工经办部门应参照拖工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款、股息、红利等之支付。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均应加说明。

  □异常说明

  第十三条异常说明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附表4.1.6)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资金调度

  第十四条资金调度

  (一)各公司营运资金由公司(事业部)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总管理处财务部门协助筹措调度。

  (二)各公司资材部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4.1.7)于当月24日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分送财务部及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汇总呈核。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4.1.8)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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