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已销产品不作成本结转,即只记收入不计成本,或者相反,对未销产品视为销售,多转成本。前者的常用做法是当产品已销售后,会计部门对其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数量不作记录,这种情况多见于月末集中结转成本的场合,到下期作产成品的盘亏处理。后者的一般做法是多记产成品明细账的出库量,到下期作产成品盘盈处理。
(2)企业的产成品发出数中,有一些是与销售业务无关的,如退回生产部门返修的产品等。这些产成品发出业务必须当即冲减库存产成品明细账,否则会虚增库存产成品成本,隐瞒已销产成品成本。
(3)企业将其他销售成本误列为产品销售成本,或将产品销售成本误列为其他成本。
(4)违反成本结转一致性的原则,随意改变成本结转方法,以调节当期成本的高低。
(5)成本计算不真实、不正确,即使产品销售成本结转方法前后一致,企业也可能通过成本计算来调节当期成本,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失真的形式各异:
①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后进先出法计算结转已销售产品成本的企业,往往用这些方法计算确定的单位成本与实际应结转的单位成本相差甚远;
②采用计划成本计算销售成本的企业,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不在已销售产品与结存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或者以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全部或大部分由销售产品负担,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由结存产成品负担;
③采用按定额成本计算销售成本的企业,对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不进行合理分配,或者以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其差额全部或大部分由销售产成品或结存产成品负担;
④采用售价定额核算的企业附属门市部等,常常故意少算或多算零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或者故意抬高和降低差价分摊率以调整当期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