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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辅导(十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19日

六、业务执行

控制要素

总体要求

具体要求

备注

业务执行

指导、监督和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的具体要求:(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2.
监督的具体要求: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
3.
复核的具体要求

3.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咨询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2)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意见分歧

1.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2.
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应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七、业务工作底稿

控制要素

总体要求

具体要求

备注

业务工作底稿

  
  

1.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2.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3.
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4.
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5.
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6.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6.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

  八、监控

控制要素

总体要求

具体要求

备注

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1.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2.
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
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1.监控人员
2.
监控内容
3.
实施检查(1)检查的周期;(2)检查的方式;(3)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4.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
5.
监控结果的处理
6.
监控的记录
7.
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1.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3.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
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3)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九、记录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记录质量控制情况,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有着特殊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例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利用电子数据库记录独立性确认函、业绩评价及监控检查的结果等事项。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使用更多相对简单的方法,如人工记录、核对清单及表格等。
  (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根据质量控制记录的特点和效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的记录通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档案性质,主要供本所日后评价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准则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这些记录的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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