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务执行
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
业务执行 |
指导、监督和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
1.指导的具体要求:(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
3.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
咨询 |
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
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 |
意见分歧 |
1.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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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七、业务工作底稿
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业务工作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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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
八、监控
控制要素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备注 |
监控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
1.监控人员 |
1.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记录质量控制情况,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有着特殊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例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利用电子数据库记录独立性确认函、业绩评价及监控检查的结果等事项。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使用更多相对简单的方法,如人工记录、核对清单及表格等。
(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根据质量控制记录的特点和效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的记录通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档案性质,主要供本所日后评价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使用。因此,准则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这些记录的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