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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财务成本管理考试辅导:财务目标与债权人

来源:233网校 2010年4月29日

  财务目标与债权人

  当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其目标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它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债权人事先知道借出资金是有风险的,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纳入利率。

  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现有资产的风险、预计公司新增资产的风险、公司现有的负债比率、公司未来的资本结构等。

  但是,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划到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股东可以通过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常用方式是:

  第一,股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投资于比债权人预期风险更高的新项目。如果高风险的计划侥幸成功,超额的利润归股东独享;如果计划不幸失败,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尽管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先于股东分配破产财产,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以偿债。所以,对债权人来说,超额利润肯定拿不到,发生损失却有可能要分担。

  第二,股东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指使管理当局发行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下降,使旧债权人蒙受损失。旧债券价值下降的原因是发新债后公司负债比率加大,公司破产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公司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要共同分配破产后的财产,使旧债券的风险增加,其价值下降。尤其是不能转让的债券或其他借款,债权人没有出售债权以摆脱困境的出路,处境更加不利。

  债权人为了防止其利益被伤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资金的用途、规定不得发行新债或限制发行新债的数额等。

  第二,发现公司有损害其债权意图时,拒绝进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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