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且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在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注意:审计客户对该实体是重要的。 | |
与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注意: 第一,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 第二,如果该经济利益不重大,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不利影响。 | |
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注意: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
2.由于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及防范措施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 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
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其他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经济利益对于该其他近亲属的重要性。 |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3.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不利影响。 | 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 注意: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
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就不应视为损害了独立性。注意: 如果该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了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 1.将拥有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工作。 |
其他相关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 | 1.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项目组; 2.不允许该项目组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审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工作。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合并产生的),而根据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措施 |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