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淮南考区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现将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考试方式和日期
(一)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二)考试日期:2009年9月19日至20日。
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2009年9月19日 |
上午8:30--11:00 |
审计 |
150分钟 |
下午13:00--15:30 | 财务成本管理 |
150分钟 | |
下午17:30--19:30 | 经济法 |
120分钟 | |
2009年9月20日 |
上午8:30--11:30 |
会计 |
180分钟 |
下午13:30--15:30 |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
120分钟 | |
下午17:30--19:30 |
税法 |
120分钟 |
四、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方式
安徽考区考试报名的考生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网报时间
1、网报时间:2009年4月20日至4月27日(到期自动关闭)
2、报名网站:请考生登陆“ 淮南会计网”(www.hnacc.gov.cn)进行报名。
(三)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2009年5月4日至5月8日。
2、确认地点:淮南市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
确认时考生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不包括临时身份证、2009年9月底前到期的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及《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安徽考区网上报名信息表》。未进行报考资格确认的考生报考无效。
五、考试费用
1、资格审查费:每人30元;
2、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六、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见附件),并向报名所在地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九、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各省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省考办汇总后报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提请应考人员注意的其他事项
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或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a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淮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