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现予印发。
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9日
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现将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深圳考区由于考试机位数量有限,在深圳考区报考的考生除需符合报名条件第(一)项外,同时还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有深圳本地户口或居住证;
2.工作单位工商登记地在深圳;
3.应届生毕业学校是深圳本地区学校。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link.233.com/23805),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link.233.com/17004)进行网上预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备现场资格审核时使用。应届毕业生还应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考办)查询办理。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16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网上报名系统各市报名信息说明。
(1)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考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简称市考办)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2)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报考所在市考办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应届毕业生还应当于7月7日至18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录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不再进行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核。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
(3)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局开具的姓名、身份证件变更的证明,到报考所在市考办指定地点办理信息变更和资格审核。
2.学历认证。
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填报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将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认证。未通过学历认证的报名人员,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交费确认。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可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报名费。
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为每科85元,综合阶段的“试卷一”和“试卷二”分别按一科收费。交费手续完成后,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交费截止时间为5月20日20:00。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特定范围报名人员除外)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特定范围报名人员
(一)特定范围报名人员,是指1967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的,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报名人员(下同)。
纸笔作答考试方式,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客观试题使用计算机作答,主观试题使用纸笔作答。
(二)特定范围报名人员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应当在现场资格审核期间,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所在市考办指定地点现场提交考试方式申请书,确认纸笔作答考试资格。交费手续完成后,不再允许变更考试方式。
(三)特定范围报名人员,应当到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专门设立的考区参加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区均设置在湖北省武汉市。
(四)纸笔作答考试方式将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取消。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14年8月23日
0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14年9月13日
08:30—11:00审计
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经济法
2014年9月14日
08:30—11:30会计
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税法
(二)考试地点。
专业阶段考试广东考区考试地点设在全省除潮州、云浮外的各地级市。
综合阶段考试广东考区考试地点设在广州市。
七、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和经济法规汇编,分科汇编最近4年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考试试题,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八、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4日至22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27日至9月12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专业阶段最后一科考试报考所在市考办申领。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市考办申领。
十、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由财政部考委会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财政部考办将于5月中旬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link.233.com/27027)。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
(四)专业阶段考试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的市考办提出申请。综合阶段考试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省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财政部考办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财政部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络报名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财政部考办电话010-88250110(工作日8:00—17:00)或省考办电话:020-83063572,83063573(工作日8:30—17:30)。
各市考办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或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