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未生效
2.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3.下列()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
A、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B、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C、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D、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有资格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是( )。
A、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B、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C、上市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D、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5. 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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