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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18日

1.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该规定的时间是( )。

A、次年1个月内
B、次年3个月内
C、次年6个月内
D、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规定时限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该规定时限是( )。

A、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B、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C、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D、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3.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60个月
B、120个月
C、180个月
D、240个月

4.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规定的时限是( )。

A、取得所得的7日内
B、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C、取得所得的30日内
D、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5.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规定的期限是( )。

A、次月10日内
B、次月15日内
C、代扣代缴的7日内
D、代扣代缴的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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