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纳税担保和抵押
1.纳税人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纳税质押品的是( )。
A、汽车
B、活期存款单
C、定期存款单
D、房屋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D、依法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3. 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A、60日
B、90日
C、120日
D、150日
4. 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称为( )。
A、纳税担保
B、纳税质押
C、纳税抵押
D、纳税补偿
5.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在一定限期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责令限期是( )。
A、10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责编:233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