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第二章第七节重要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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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金融资产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的区分
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部分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三)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判断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3)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
(4)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2.不符合终止确认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
(四)继续涉入的情形
1.继续涉入的判断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继续涉入的计量
(1)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
①继续涉入资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②继续涉入负债=财务担保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收取的费用)
③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公允价值)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
④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继续涉入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将该部分金融资产视作一个整体,并运用继续涉入会计处理原则;对于满足终止确认部分,也视作一个整体,应当比照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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