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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来源:财政部 2014年3月17日
  第五章衔接规定
  第五十三条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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