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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新修订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18年2月28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了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原有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

1.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原:(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改:(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第三十八条:

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第四十条第一款: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原: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4.第四十条第二款:

原: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删除。

5.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原: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四十四条第二款

原: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修改的会计法我们看到,遵守职业道德被提到了和专业能力同等重要的地位,同原来从业证一样,需要由财政部门来进行监督。而会计人如有进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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