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主营业务收入400
贷:主营业务成本320
存货80
说明:若全部未售出应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主营业务成本800元、存货=1000-800=200元,而现在其中40%未售出,则抵销主营业务收入1000×40%=600元、主营业务成本=800×40%=320元、存货=(1000-800)×40%=80元。
也可以合并编制以下抵销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920
存货80
说明:对以上分录的理解体现了内部销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抵销的原理。
①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内部销售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
并非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它的实质是存货在集团公司内部的转移,集团公司并不因存货的转移而增加收入。同时由于内部销售也虚增了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因此必须予以全部抵销。
但若集团公司内购入单位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对集团公司外销售,则它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才是集团公司真正的收入。而它的主营业务成本并非该集团公司真正的成本,这批存货对外销售的真正成本应为集团公司内部销售时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结合例5作进一步讲解: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
例5中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指内部销售部分,以下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同)=1000+720=1720元,而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真正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为720元,则须抵销1000元,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母子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合计=800+1000×60%=1400元,而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真正的主营业务成本应=800×60%=480元,则须抵销920元,即贷记主营业务成本920元。
②若集团公司内部所购存货全部未对外销售,则存货资金占用也虚增了一部分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
对于上述概念的理解我们结合例5的讲解来解释。
合并报表编制的实质是在母子公司汇总报表基础上通过抵销分录的加减会计处理后计算得出。
例5中销售公司的存货为0,购入公司的存货=1000-600=400元,二者相加为400元。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40%的存货只是发生了存放地点的转移,并不因此增加存货资金的占用。而这部分存货真正资金的占用应=800×40%=320元,因此须抵销存货=400-320=80元,即贷记存货80元。
抵销存货的金额应为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在例5中,母公司的销售毛利率=(1000-800)÷1000=20%,而子公司未销售的存货金额为400元,即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毛利=400×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