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有些企业容易进入以下四大误区:一是没有划清“企业的往来资金”中经营性与筹资性的界限;二是对“利息收入、支付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填列“一刀切”,三是“四险一金”及个人所得税列入“支付的各项税费”,四是对附表中“预提费用”和“存货”的理解不明晰。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有些企业容易进入以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划清“企业的往来资金”中经营性与筹资性的界限
例:A公司向B公司借入100万元,收到银行存款,不久,A公司向B公司偿还8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对于A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有少部分企业当作是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B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出资金10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资金80万元列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忽视了以下原则:
1.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应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这样利于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入的资金,如果金额较大,引起企业的债务规模及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借入的资金金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系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企业的借入资金无论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还是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都要注意偿还的口径与借入的口径在填列现金流量表时要一致;
4.对于B企业,如果拆出资金要收取A公司的利息,并收取的利息比较大,可以将拆出资金、收回资金和利息当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