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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会考试备考税法常见疑难问题答疑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5日

  3.问: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计算增值税也是按照最高销售价格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4.问:消费税相关法规规定,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那么考试时如何确定产品是否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呢?
  答: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购入上述产品再销售给工业企业,则判定未进入消费品市场,如果直接销售给批发零售企业,则判定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
  5.问:只有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吗?
  答:是的。
  6.问:在计算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时,从价部分消费税税率应如何确定?
  答:在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价格时,消费税税率一律按照30%来确定,在计算消费税时,才存在消费税适用税率是45%还是30%的判定。
  7.问: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什么不同?
  答:不能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为在委托加工时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是同一纳税义务人。委托方根据自己委托加工的货物的成本来计算消费税,而受托方是根据自己提供的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
  营业税
  1.问:教材在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节上写“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有文件说“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到底哪个对呢?
  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分保人不再征收营业税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2.问:单位和个人参加演出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单位和个人组织演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单纯地参加演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问:将自建的建筑物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吗?
  答: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将自建建筑物投资入股或出租,也不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4.问:企业借款给他人收取利息,需要缴纳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借款给他人收取利息就产生了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义务,因此要缴纳营业税。
  5.问: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缴纳的营业税是按照邮电通信业还是服务业?
  答: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性质并没有限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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