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并报表的范围
一、合并报表合并范围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2、母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例:A公司拥有B公司90%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54%股权。
A公司拥有C公司的资本比例上有90%×54%=48.6%,但合并范围以母公司是否对另一企业的控制为标准,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的90%权益资本,B公司包括对外投资在内的所有活动都处于A公司控制之下,B公司少数股东持有C公司5.4%(10%×54%)的权益性资本也同样处于A公司控制之下,因而A公司拥有C公司的54%(48.6×5.4%)的权益性资本,属于合并范围。
3、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例:A公司拥有B公司70%股权,又拥有C公司35%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20%股权。
A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35%股权,间接拥C公司20%股权,合计拥有55%的权益性资本,属于合并范围。
(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投资企业。
1、通过与该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的权力机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一)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1、对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
2、对子公司的资金高度受到限制。
3、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完全受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一体性。
(二)若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权,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仍不纳入合并范围
1、已准备纳入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的。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说明:
如母公司考虑子公司为其供应原料,不准备宣告其破产,则仍然必须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高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