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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破产法习题讲解、历年考点(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6日
第七节 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
  1.[多项选择题](《应试指南》P260第1题)
  破产和解制度的特点包括( )。
  A.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B.和解的成立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C.经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D.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E.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债务人仍然可以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破产宣告
  答案:ABD
  考点:和解制度的特点
  解析: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本题中,ABD三项是和解制度的特点,CE是错项,不是和解制度的特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解协议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生效,而不是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和解应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
  2.[多项选择题]
  对于(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A.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D.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E.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答案:BCDE
  考点: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解析: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重整程序终止: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对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CDE是正确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B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A是错误的。
  提示: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多项选择题]( 《应试指南》P261第14题)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A.债权人
  B.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C.债务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E.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二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CD
  考点:重整申请的提出
  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所以,AC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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