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的购销业务不能在2003年确认收入,因为安装服务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2)中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因此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营业收入为50万元、营业成本为35万元。
(3)为分期收款销售,在这种方式下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根据合同D企业在1月5日、6月30日、12月31日分别支付了60%的价款,因而2003年共实现营业收入200×60%万元,营业成本120×60%万元。
(4)中的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因而按代销清单所列本年营业收入为40×80%万元,营业成本为25×80%万元。
(5)属于订货销售业务。按照订货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原则,订货销售业务应在将商品交付购买方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该项业务不应确认收入,也不可结转相关成本。
(6)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暂不确认收入。
(7)该项业务属于销售折让,也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确认的营业收入为76000元(80000-4000),同时结转营业成本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