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以2007年为例:
借:营业费用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7年:
借:所得税 257400
递延税款 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0600
2008年:
借:所得税 270600
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7200
2009年:
借:所得税29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7100
递延税款9900.
各年度广告费纳税调整情况:
2007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0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36万元,尚未扣除的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财务上不做调整,只做纳税调整。
2008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2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40万元,尚未扣除的2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07~2008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广告费扣除额为6万元。
2009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3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46万元,其中包括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43万元,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额3万元,即46万元。本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累计到2009年结转以后年度的广告费扣除额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