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售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交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