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资产评估管理的体制条件和形势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改革提供了基本条件。首先是资产评估业务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范围已不仅限于国有资产领域,而开始为全社会各类资产的交易定价提供中介服务,对于非国有资产评估则不须政府部门立项确认;其次,资产评估机构已经脱钩改制,资产评估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局面已经改变,评估执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评估机构及人员独立客观执业的条件基本成熟,有能力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再次,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国有企业与党政机关脱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正在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核心是通过组建授权投资机构,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具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其中就包括以出资人身份对下属企业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管理的职责。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我国于2001年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十分及时和必要。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规定取消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制度,并针对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行为规范改革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在涉及评估全过程的行为提出了更严密的规范和要求。首先是对占有单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经济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划分,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定评估的情形,并将占有单位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交易定价、应评而未评以及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其次是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特别是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监管方式改革
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财政部门今后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管理方式将从以项目审核为重点转变为以制定政策法规和依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对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及占有单位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行为进行抽查等将成为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职能,加大对评估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次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减少了行政性审批,加强了评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对于评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
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评估机构及人员依法公正执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其严格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这一步,将有利于我国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
除极少量经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评估报告须由财政部门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规律,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3、加大并强化集团公司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责任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评估报告向财政部门备案,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评估报告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进行备案管理,在制度上使集团公司的评估管理职能、资产财务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了有机统一,促进其职能到位,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此次改革,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能推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次改革不仅仅是管理方式与手段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它将使财政部门从烦琐的项目管理中脱身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到制定政策、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上来,在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管质量上迈上一个新台阶。随着各项改革配套措施的出台和认真细致的工作,资产评估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必将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