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简要回顾
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约13000亿金融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迅速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当时,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资产的帐面价值从商业银行接收资产,在资产剥离过程中没有经过评估。随即开展的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产定价问题。资产评估定价在合理确定资产处置价格、考核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业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资产处置中道德风险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引起了监管部门、社会各界和资产公司的高度关注。
为了做好资产处置评估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财政部在总结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底发布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资产处置评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随后又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规范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评估工作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财政部还组织专家,参照银行业有关做法,提出了不良资产现值折扣办法。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有引进国际知名的财务顾问公司,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体系,包括评估定价问题提出了专家咨询意见。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机构在不良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方面也做了大量有益尝试。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组建初期就聘请国际知名机构,选择了部分项目进行评估试点,探索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邀请评估行业的专家共同研究,提出了不良资产评估中假设清算的方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国际财务顾问,对公开招标资产包,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对打包资产评估进行了尝试。各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对DCF方法、案例比较法、特尔菲法等都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上述工作,对制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难点分析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包括债权评估、股权评估和物权评估。其中股权评估和物权评估原则上可以执行国家有关规范,不良资产评估的难点是债权资产评估,而债权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债权评估核心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债权评估是以对企业占有资产评估为基础,往往不能得到债务人配合,难以取得评估的基本资料;由于是不良债权,大量“三无”企业、注销吊销企业等没有基本的评估资料,也难以实施评估;涉及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军工及保密企业等,也不符合评估的基本条件;企业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及保证人等关联方资产和经营状况,同时也受到政府意愿、社会稳定、职工安置、还款意愿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债权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评估有着本质的区别,评估的难度大大增加。
在资产处置业务中,债务人或担保人不配合或无法查找,难以收集评估的基础资料,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对债权资产进行评估。如呆帐和事实呆帐贷款金额小、户数多,分布极其分散,企业或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已经关停、破产或倒闭,或属于三无企业等,绝大部分找不到评估基本资料,或企业不配合,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无法评估。被评估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军工企业、社会团体),不符合评估的基本条件,不能按现有规范评估。部分债权项目金额比较小,在企业负债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而被评估企业资产数量庞大,或拥有众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如进行评估难度非常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不评估又有违反规定的嫌疑。另外,许多债权评估涉及债务人和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大多数担保人不配合无法评估,即使配合评估,由于涉及的资产量相对债权额来说较大,费用很高,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没有专门规范,造成债权评估方法不统一、评估程序不明确、报告格式难以规范、评估结果难以使用。这种状况一方面大大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降低了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可信程度,由此还产生了虚假评估、为评估而评估的问题。同时,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对评估定价的监管难度,在许多项目评估问题上与资产管理公司产生了分歧。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在财政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经过评估协会、评估行业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专家共同努力完成的。意见是我国第一个不良资产评估的专业规范意见,在许多方面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和创新。它对规范评估师的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估管理行为,明确资产评估的监管标准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意见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分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两种形态,并规定了两种方式的使用范围;基于不良资产评估对象的复杂性,意见规定了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意见根据不良资产特点首次提出了不同价值类型的概念以及使用中注意的问题。这些规定是符合不良资产评估的特点,使得评估行为更接近不良资产处置实际,这些事实求是的规定,将大大增强评估行业在不良资产定价中的作用。
意见对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资料的获取,评估程序的要求等,对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同时,提供了债权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和债权价值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注册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有所遵循,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意见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约定,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评估和使用报告时,必须了解评估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知晓评估的价值类型,了解评估中受到的约束条件,理解评估结果的参考作用,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同时,意见为监管部门对资产处置监管提供了客观标准,有利于对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定价工作监管。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是注重积累经验,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操作基础。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多年的处置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不良资产价值的一般规律,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建议建立不良资产评估数据库,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案例进行搜集和整理,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二是注重在评估中发掘不良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真正为处置服务,提高评估工作在资产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注重非财务因素对资产评估和定价的影响。实际工作中依据财务资料进行评估往往与处置实践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非财务因素的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除受到债务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要考虑职工安置、社会稳定、偿债意愿、社会信用、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按照目前的技术方法,这些非财务因素的影响难以被量化和体现在评估结果中,评估师在具体的评估时间中应注重积累这方面的经验,不断补充和完善评估技术体系。
四是延伸服务领域,开展批发处置领域的评估实践,与国际惯例接轨。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更多资产需要通过打包或批发方式处置。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着更多从其他商业银行商业化购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