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公司的业务特点,其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1)当户提交典当物品时,收取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的核算;(2)当户在当期或续当期内赎回质押物品时,收回贷款,收取利息及未收的综合管理费的核算;(3)确认及销售绝当物品的核算。征求意见稿对以上业务提供了具体的会计核算方法。
当户提交典当物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品、发放贷款、预收综合费时,根据贷款金额,借记“抵押贷款”(房地产典当)或“质押贷款”(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典当)科目,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贷记“现金”等科目,并按预收的综合费,贷记“预收综合费”科目。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发放以后,典当公司应在每期期末估计贷款回收情况,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的金额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
当户于当期内或续当期内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收回贷款。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科目,并转回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如实际损失超过计提数,则将补记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确认综合费收入及利息收入。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根据新修订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因此,确认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借记“绝当物品”,按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抵(质)押贷款减值准备”科目,按尚未收回的贷款金额,贷记“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科目,按尚未收回的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销售(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应退还当户的剩余部分计入“应付绝当溢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计入“其他应收款”,同时结转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案例:王女士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2005年年底,她把自己的汽车开到泉州某典当行,把车当给了典当行,然后拿着当来的10万元,到香港进货以备年终销售旺季。假定当金利率为4.7%(月利率),当期3个月,月综合费率为当金的41‰,于支付典当款时收取,综合费收入到期一次结转。则相关会计处理为:典当行支付王女士贷款时:
借:质押贷款 100000
贷:预收综合费12300(100000×41‰×3)
现金 87700按月计息
借:应收利息4700
贷:利息收入4700.
若王女士于3个月后归还贷款,赎回汽车
借:现金114100
预收综合费12300
贷:质押贷款100000
综合费收入12300
应收利息9400(前2个月利息)
利息收入4700(第3个月利息)。
若王女士3个月后无法赎回贷款,汽车即为绝当物品。典当行应作会计分录:
借:绝当物品100000
营业外支出14100
贷:质押贷款100000
应收利息9400
利息收入4700.
经双方协商将汽车予以拍卖,假定最后拍卖成交价为150000元,增值税率17%,拍卖费用1400元,则扣除贷款本息、增值税及拍卖费之后,应退还当户的绝当溢价为9000元,典当行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48600(150000-1400)
贷:绝当销售收入114100
应付绝当溢价9000(150000-114100-25500-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同时,结转绝当物品销售成本
借:绝当物品销售成本100000
贷:绝当物品100000.
若最后拍卖价为80000元(低于估价),其他条件不变,则典当行应向当户追索49100元(100000+14100+80000×17%+1400-80000)。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78600(80000-1400)
其他应收款49100
贷:绝当销售收入114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每期期末,典当行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披露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物品及应付绝当溢价等项目的金额,编制利润表披露当期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