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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商誉会计发展模式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23日
  随着企业改制、兼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造等全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商誉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已经成为会计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笔者从国内外学者对商誉会计理论各种定位模式的比较分析入手,试图找到一条合理可行的未来商誉确认、计量和报告模式,以供同行商榷。

  一、现有商誉确认、计量与报告模式的比较研究

  (一)商誉本质问题剖析

  关于商誉的本质,学术界有过许多论述,最为权威的当属美国当代著名会计学家亨得里克森(E.S.Hendriksen)的看法。他在其专著《会计哲学》(王澹如、陈今池,1986)中介绍了三种观点:(1)对企业持有良好印象的价值表现;(2)预期未来利润的折现值与正常投资报酬之间的差额;(3)企业整体价值与单项有形资产及其可辨认无形资产价值总和之间的差额。从国内外会计类的各种文献中可以看出,对商誉本质问题的探索,也大都源自于以上三种观点,其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阎德玉教授曾作过全面论述。商誉本质的主要观点如下:

  1.“好感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商誉产生的原因在于存在着有利的商业联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顾客对企业的认同价值。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人们对企业的印象的确有好坏之分,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其缺陷在于:对企业好感的价值很难用货币尺度去计量,导致这种商誉观念很难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有效运用。

  2.“总计价值论”。这种观点是持续经营假设和未入账资产观念的产物(如人力资源会计)。持续经营价值观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种单独的社会生息资源,而只是一种特殊计价账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超过了它个别资产价值的总和。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它解决了商誉的可计量性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商誉的本质,但其缺点在于这种定位理论实际上只是变成了一种运作方法,且其中很多人为假设因素有待消除。

  3.“超额收益论”。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石源自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一条著名规律,即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它认为商誉是未来预期收益(获取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现值超过正常平均报酬的超额收益。其合理性在于,人们之所以认为一个企业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为长久地获得比其他同行更高的收益。这种将于未来实现的超额收益的现值,即构成企业的商誉。因此,这种观点把握了商誉作为组织的一项资产入账的基本条件———“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解决了商誉作为资产入账的可定义性与可计量性的问题,但其缺陷在于这种观点在对商誉本质进行科学定位后,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完全跟上,使得这种观点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差。

  (二)商誉确认问题剖析

  商誉的形成源自于外购和自创两方面,在如何确认商誉问题上,会计学界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按照美国FASB的规定,资产的确认应该在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符合四个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对于资产的计量,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按照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反映(产出法);二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的投入价值的现值反映(投入法)。

  外购商誉指企业在收购与兼并中形成的,而自创商誉是作为持续经营的企业,其整体价值高于(或低于)它所拥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和的差额。从资产确认与计量标准来看,由于外购商誉的价值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这一事实得到证实和认可(符合实现原则),因而具有验证性(商誉的间接计量法);而自创商誉,其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产权交易加以证实,缺乏可验证性,因而不能予以确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也承认企业存在自创商誉,但由于现实中会计计量方法的致命缺陷(商誉的直接计量法),因而大多数学者仍然反对在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确认自创商誉。

  第二种观点:自创商誉应及时得到确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按照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要求,如果不在现时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及时确认自创商誉,或只是等到企业发生了产权交易时再确认自创商誉,现有的财务报告系统提供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它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究其原因,商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或较低)收益能力的标志之一,若不能及时向各个利害关系方报告,其严重后果在于:一方面它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当局真实报告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和人士的决策需要。因此,笔者认为,不及时确认自创商誉是有悖于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基本标准的。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在于企业在确认商誉时应该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做到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内外在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但就目前来说,由于采用直接计量法计量自创商誉,主观性太强,其结果很难令人完全信服,因此,自创商誉的命运之争还将继续。

  (三)商誉计量问题剖析

  在会计学界,关于商誉的计量问题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葛家澍,1997):

  第一种观点:直接计量法。它是将企业未来可赚取的“超额收益”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现,以其现值总和确认为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商誉=(企业年预期收益-行业年平均收益率×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总额)÷贴现率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它仅仅将“超额收益”量化,其结果不受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其缺点在于缺乏可验证性,且计量结果会由于人为地调整贴现率而不准确。

  第二种观点:间接计量法。它是将企业净资产的收买价与其公允价值总和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商誉的价值,而这种差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商誉=企业转买价格-账面评估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和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操作较简单,且能合理体现不同利益集团对企业整体价值的专业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法计量商誉与企业现金流量密切相关;其缺点在于收买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其投资动机的不同。如果买卖双方地位不均等,那么通过收买价格倒轧出的商誉,就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从而不能体现客观与公平原则。因此,在会计实务中,我们要综合考虑各种不利于干扰项目的影响,谨慎运用这种方法。这是因为商誉的确认是否正确,会在以后商誉摊销时直接影响到企业各项税收的缴纳。

  (四)商誉报告问题剖析

  在商誉的确认与计量程序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在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如何记录和报告企业商誉,其中必然会牵涉到商誉应否摊销以及如何摊销商誉的问题。以下笔者试从两个方面予以简要分析。

  第一种观点主张商誉不应该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相当好,就不应该摊销商誉,其理由是:(1)如果按期摊销商誉,则企业的账面商誉价值会越来越低(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越来越差),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并不会由于商誉价值的减少而恶化,甚至会越来越好(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商誉如果被摊销的话,其提供的信息可能会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2)如按期摊销商誉,在其账面价值变为零后,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可能依然存在,这时如果不能再次确认商誉,将会与会计的一贯性原则发生冲突;但如果再次确认商誉,则会使得前期商誉摊销工作毫无意义。

  第二种观点主张商誉应该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誉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体现,而这种能力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理由是:(1)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不可能永存,它始终处在变化之中。(2)在产权交易中,企业为了取得被购并方的超额收益能力,可能会多发生一笔额外的支出,它相当于购买了一项特殊无形资产,因此,如同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需要按期计提折旧一样,在商誉提供的超额收益能力发生变化时,企业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以后的受益期内将商誉的取得成本合理分配,以与其实际情况相吻合。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誉的价值应该如何合理地予以计量。由于商誉的无形性以及内在价值的极大不确定性,无论采用何种计量技术均无法合理解释商誉不断变化着的账面价值,商誉的这种特性将有可能导致以上两种观点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而商誉的记录与报告问题也将成为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永恒的难题。

  二、商誉会计模式的未来发展思路

  如前所述,商誉会计模式的难点问题在于商誉内在服务价值的高度不确定性,商誉可能在一夜之间消失,不再给企业带来任何价值;也可能更高,给企业带来丰厚的超额收益。因此,在现时的财务报告系统中,如果把它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会给企业的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但不管未来商誉会计的发展之路如何,有一点必须坚信,即财务会计报告系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只要企业存在商誉,就应该在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种商誉。笔者认为,未来的商誉会计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还存在严重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创商誉会计模式的比较研究

  总的来说,对于自创商誉存在三种主要的会计模式:

  1.既不确认,也不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商誉主要是随着企业产权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按照美国FASB的规定,企业商誉应该具有如下特征:(1)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有形资产分开来出售;(2)有助于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法或公式进行单独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认;(3)在企业合并时可确认的商誉的未来利益,可能与建立商誉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没有关系,即商誉的存在并不一定以是否发生一定的成本而作为判定标准。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其原因在于,自创商誉它代表着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一种获取(或遭受)超额收益(损失)的能力(或劣势),因此,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应该在自创商誉计量方法比较成熟的条件下确认和报告自创商誉。

  2.确认但不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能合理解决好自创商誉的计量问题,使之符合资产要素的确认标准,基于真实反映的原则,就应及时确认自创商誉。笔者也持赞成意见,但目前的现实问题仍然很多。由于自创商誉几乎很难用间接计量法计量,而且即使采用直接计量法确认自创商誉,其可靠性和相关性也很难得到保证,有时还会有操纵利润之嫌。因此,在未来自创商誉会计中,是否可以采用直接计量法确认自创商誉,还不得而知。目前的设想是先采用直接计量法计量自创商誉,但暂时不摊销,这部分重要的信息不列入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只作为内部管理决策之用,待解决好了自创商誉的相关会计理论后,再把自创商誉纳入到企业对外报告体系中。

  3.确认且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既然自创商誉是客观存在的,它符合“超额收益能力”的定位标准,如果只确认自创商誉而不予以合理摊销,当企业商誉的价值发生变化时,其反映的信息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符合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因此,他们主张自创商誉应该采用与外购商誉相同的办法进行摊销。但由于还存在是否应该确认自创商誉的理论之争,因此,在目前会计理论界基本没有学者赞成自创商誉应该摊销的观点。笔者本人也认为,自创商誉暂时不摊销为好,但建议可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之中建立一种内部披露机制,适时反映自创商誉的价值变化情况,专供内部决策参考之用。

  最后,从未来商誉会计的发展眼光来看,自创商誉不仅应该被确认,而且应该摊销。虽然IASC暂时否决了“自创商誉应该予以确认”的提案,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实际上,单纯从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角度来分析,自创商誉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目前还找不到一种令大家公认的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因而自创商誉目前仍然未能在现行财务报告系统中得到承认。

  (二)外购商誉会计模式的比较研究

  对于外购商誉来说,也存在两种会计模式:

  1.确认但不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外购商誉的确认时点在企业产权交易日,可以采用直接计量法或间接计量法中的任何一种。反对摊销外购商誉的理由主要在于:商誉可能增加、不变,或者减少,其账面价值始终是不稳定的,因此,要想合理确定摊销标准是很困难的。另外,企业获取外购商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只要这种能力依然存在,商誉的账面价值就应保持而不应该摊销。但是,笔者不完全赞成这种观点。原因在于,正是由于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它不可能永远是一个常数,因此,根据一致性原则,我们就应该采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办法对其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变化了的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当企业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数不一致时,建议可采用类似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方法予以调整。

  2.确认并摊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确认外购商誉后,虽然外购商誉可能会“合并转化为企业的自创商誉”,如果摊销会与前述“自创商誉不能摊销”的观点冲突,但从客观来讲,这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由于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以及同行竞争的不断加剧,一家企业的优势不可能长期存在,即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因此,对于不断变化中的商誉价值来说,我们应该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摊销。据IASC所发布的准则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外购商誉为企业作贡献的能力可能会逐步减弱,因而明确规定外购商誉“应予摊销”,基本排除了“应予保留”的可能(许家林,1997)。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也认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由于不断沉淀的自创商誉有可能逐渐取代外购商誉,它对于企业未来取得超额收益能力的作用可能会日益下降,因而明确要求外购商誉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系统的方法平均摊销,采用这种方法符合谨慎性原则。笔者也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但在摊销外购商誉时应该考虑到商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重要特征,建议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定期披露这种变化了的信息。另外,建议在“所得税会计”中增设相关明细项目,对企业因摊销外购商誉的调整金额予以全面真实反映。

  (三)商誉会计模式综合分析及其展望

  综上所述,商誉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由于它本身未来服务潜力的高度不确定性,因而对其进行合理计量成为会计学界的难点问题之一。虽然国内外会计学者对商誉会计的发展模式进行过许多有益的研究,但他们都很难在逻辑上做到令人完全信服。作为企业整体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要素,无论是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都应该得到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且在时机成熟的情形下,商誉都应该摊销。只有这样,企业的商誉才能在财务报告系统中得到客观反映。但就目前来说,商誉会计理论仍然存在诸多矛盾(张鸣、王明虎,1998),其主要问题有:

  1.有些学者认为商誉的本质是“超额收益能力”,但在确认商誉时无论采用直接计量法,还是间接计量法,都会得到“负商誉存在”的证据。如果把商誉仅仅作为一种资产来确认,并假定它是正确的命题,那么“负商誉”概念在逻辑上自然行不通,这与“超额收益能力”的论断矛盾。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商誉当作企业的一项“递延资产”项目来确认,则负商誉的存在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客观地讲,企业所拥有的核心竞争能力的确有强弱之分。只承认好的企业有多赚收益的能力,而不承认差的企业有少赚收益的能力,既不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也不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因此,“商誉的超额收益能力观”在今后是否应该予以修订,值得我们深思。

  2.有些学者认为商誉摊销后其账面净值与实际存在的“超额收益能力”可能不一致,因而不赞成商誉的摊销。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我们可能忽视了自创商誉存在的缘故。因此,如何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自创商誉信息,是今后商誉会计理论重构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3.有些学者认为在确认商誉并摊销时,如果只考虑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将会导致会计信息的误导。与此同时,伴随着企业商誉的摊销,它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的会计问题,而且会引起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如何协调好这些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将是商誉会计理论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就现阶段来说,鉴于自创商誉计量方法的不成熟性,可否建议先在企业内部管理会计系统中确认但不摊销,以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拥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

  总之,由于商誉会计模式研究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围绕着与之有关的商誉会计问题的争议可能会进一步深入下去。笔者也认为,如果要承认“超额收益能力作为商誉本质”的论断,就必须同时承认“负商誉”的存在,同时也会从侧面印证“自创商誉”的存在性。因此,这种观点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面明镜,我们坚持一切用事实说话的原则,既要承认外购商誉的存在性,也要承认自创商誉的存在性。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说,可否建议对于外购商誉采用“总计价论”中的间接计量法确认并摊销,把它纳入到现行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而对于自创商誉采用“超额收益能力”中的直接计量法予以确认但不摊销,把它纳入到现行管理会计报告系统中。同时,对于确认与计量商誉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应否考虑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账簿系统并予以及时反映和控制,以解决好与商誉会计有关的人力资源会计和所得税会计的衔接问题,以利于商誉会计理论的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E.S.亨德里克森著。王澹如,陈今池译。会计理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 [2]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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