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经济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总结,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目前,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
二、法务会计的根本起因及内涵
二战期间,美国FBI雇用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张苏彤,2004)[13],是一种早期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另据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大量的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从而产生了法务会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14],改革开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经济体制转换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贪污受贿、经济诈骗等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专门问题,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从而产生了我国的司法会计(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此观点的阐述限于篇幅此处从略)。这是因为,查办或处理如上这类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离不开对会计资料的调查和验证,而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是对一系列经济业务的逐级汇总与概括,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与专业性,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律师)等受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限制难以理解和判断,以致无法查清、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不得不求助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法务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事项或问题提供的专业服务。法务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所谓专家证据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项的财会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中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涉及的财会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不能直接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因为,法律适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所谓专家辅助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助理的身份作为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边助手,随时为其解答或处理相关的财会问题。所谓专业咨询服务,是指法务会计人员以专业顾问的身份受法律事项承办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会计调查、取证、评估损失、追踪财产、解答会计问题等服务。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身份不同则业务性质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处理的法律事项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将法务会计服务区分为诉讼服务与非诉讼服务两类。
总之,法务会计的含义可概括为: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理解以上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务会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不同的是,它是专为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或问题服务的。第二、法务会计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供专家证据等。第三、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并且,这里的法律事项本质上是含有财产权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具体的案件、纠纷和未决事项,分为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项两类。第四,法律事项必须具有财产权益的内容,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例如,污辱诽谤、名誉纠纷、行政处分等,因为不涉及财产权益,就不需要法务会计。另外,一些财产权益内容较为简单、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和承办人能够自已处理的事项,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简单的借款纠纷、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也无需法务会计参与。只有那些涉及较为复杂的会计过程和会计资料的法律事项才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第五,定义中的法律事项不同于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或经济事项。因为离婚、继承、保险理赔等一般不称为经济案件或纠纷的事项越来越涉及复杂的财产问题,处理这类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第六,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法律的标准和程序,只有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依照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行业规范,且不能与前者发生冲突或矛盾。
三、法务会计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内在属性与外在表征。也许是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几乎空白,这无疑是个缺憾。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图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几个基本特征,希望能对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法务会计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务性
会计是一种服务性的活动,就是向有关各方提供定量的财务信息,帮助人们对企业或非企业实体中的资源安排和使用作出决策[15].同样,法务会计也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它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服务,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是将会计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以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因而具有法律服务性。需要注意的是,应当从前述“三结合”的角度来理解法务会计的法律服务性,它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技能或理论服务于法律事项的处理,因而不仅具有专业性、服务性,还具有职业性。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决策服务性;在独立审计中,审计师站在公正立场鉴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以合理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社会服务性。只有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而协助法律工作者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表现为法律服务性。由此可见,法律服务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了解这一点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事项性
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它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不过,法务会计是协助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它是查明或认定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这是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根本区别之一。实际上,这里的法律事项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实体,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法务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律事项性特征。并且,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务会计不适用财务会计的会计实体、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法务会计中,凡是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都必须查清,并不局限于某一会计实体或某一会计期间,也不问该实体是否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法律事项是法务会计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调查取证性
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问题进行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并据此形成结论性专家意见,用于法庭作证或供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处理未决事项。这是法务会计与其它会计、审计的最大、最明显的区别。国内外许多学者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来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的。也许有人会说,审计也有此特征。这不完全正确。审计一般是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有关项目和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它不如法务会计进行的是专项调查,深入而细致,并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另外,审计报告与法务会计的专家意见的目的和用途完全不同。
(四)价值量化性
货币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之一,因为只有通过货币或价值手段才能将各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财产进行汇总,从而得到会计实体的经济总量信息,以利于综合判断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在法务会计中,一方面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绝大多数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另一方面,为获得处理法律事项所需的犯罪金额、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等必须对该法律事项相关的财会事实进行价值量化、分类和汇总。可见,法务会计需要以价值量化手段汇总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情况(如占用公款一百万元等),以利于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对案件或纠纷进行定性和处理,因而具有价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标准性
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而现实中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是依照会计准则与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编制或形成的。这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进行检查与验证,如有冲突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当然,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等行业规范作为政府规章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最低一级),司法人员办案一般是依照法律、参照规章。但是,由于司法人员及当事人等对专业性很强的会计行业规范知之甚少,往往难以或不予参照,有时还会造成其法律职业判断或当事人一般认识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产生分歧,这就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法务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标准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广泛应用性
法务会计是会计界为法律界提供专业服务,是会计实务对法律实务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调整,当人们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法律事项时只要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财会专门问题,就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门服务。因此,法务会计在行政、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将得到广泛应用。并且,法务会计服务的项目也十分广泛。正如(香港)德勤财务调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黎嘉恩先生所说,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包括“洗黑钱”调查、公司内贪污调查、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调查、商标注册权调查、资产追踪、欺诈调查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你能想到的与财务有关的问题[16].
此外,法务会计还具有争议性、一次性等特点。其意是说,法务会计出现于争议场合,为解决争议服务,随着争议的解决而结束,一事一处理,不具有重复性
四、法务会计的功能和内容
(一)法务会计的功能
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指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实施的潜在能力。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它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保障法律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人员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务会计的两项功能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离开了技术功能,其社会功能将无法实现;离开了社会功能,则其技术功能失去存在意义。因此,两项功能必须同时发挥作用,目前理论研究中广泛存在的只重视技术功能,而忽视社会功能的现象理应尽快得到纠正。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项功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另一项功能的实现。但是,从查证财会事实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中间还需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正确履行职责和当事人的有效配合。所以,法务会计功能的全面实现,需要各方的通力配合,法务会计业务及其管理应寻求各方力量相互推动与制衡的有效机制。
功能与作用都是对事物使用价值属性的反映。功能为事物内在的使用价值,指明其潜能;作用为事物实现的使用价值,指明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实际效果。换言之,作用为事物功能的实现状态。因此,法务会计的作用就是法务会计功能的实现状态或外在表现,即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法务会计的专家支持、检查监督、信息反馈等方面。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
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目前学界说法各异,有人说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有人说主要是专家证人与企业估价,还有人按服务领域区分为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理赔会计、海损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等。但是,对于这些项目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未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解释,所以仍然难以让人准确理解。实际上,在法务会计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它的内容只能根据其内在含义来确定,具体有哪些项目可从各个角度来表述,也可以按委托人的需求项目来反映,所以必然各有各的说法,交叉重复在所难免。笔者认为,按照法律事项所反映的经济内容进行归类较为合适,这样法务会计的内容主要有税收法务会计、保险法务会计、海损法务会计、破产清算法务会计、反倾销法务会计等。它们分别是对税收、保险、海损等法律事项处理过程中查证财会事实提供的会计专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务会计不同于税务会计,保险法务会计不同于保险(业务)会计,也不同于保险企业会计。这是因为,法务会计以出现法律问题或事项为前提,它为解决争议服务,具有争议性,而正常情况下的纳税核算、保险业务核算等属特殊业务会计,它们不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不具有争议性,因而不是法务会计。此外,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包括中介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内部法务会计[17], 它们分别是中介财会专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机构或人员、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聘法务会计人员提拱的专业支持服务。这些领域的业务区别主要在于岗位或身份不同,内容上因需而定,没有特别限制。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包括中介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内部法务会计[17], 它们分别是中介财会专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机构或人员、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聘法务会计人员提拱的专业支持服务。这些领域的业务区别主要在于岗位或身份不同,内容上因需而定,没有特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