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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生态的建设与财务欺诈的防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8日

  自美国发生安然事件及我国发生银广夏、麦科特等事件以来,证券市场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诚信危机。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财务欺诈、会计作假会屡禁不止呢?到底是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呢?仔细分析后便不难看出: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出了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来自于公司外部那些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出了问题,即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投资银行家、注册会计师、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律师们出了问题,换句话说,是“公司治理生态”(ecologyofcorporategovernance)出了问题。难怪安然丑闻事件暴发后,美国能源和贸易委员会民主党人士JohnDingell发出了如下的严厉质问:“证券会干什么去了?会计师协会干什么去了?投资银行干什么去了?财务分析师干什么去了?人们的投资常识何在?”可见,财务欺诈的存在,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问题,在整个公司治理生态中,不是某个环节,而是公司治理生态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疑问。可以说,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已不是一个微观经济中的现象,它已经逐渐蔓延至宏观领域。既然整个公司治理生态出了问题,那么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地防范财务欺诈的发生呢?下面笔者想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1.公司治理生态的健康状况与财务欺诈产生的相关性

  “公司治理生态”是奠定在包括投资银行家、注册会计师、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知识共同体”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这些市场的参与者,他们对于市场的观念,对于市场的好与坏、良与劣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他们有一套共同的互相理解的术语、概念、逻辑思维、推理规则、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共同守护这个职业所赖以生存的基本信念和秩序。在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各个环节均能做到各司其职,遵守各自的职业准则,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能相互制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生财务欺诈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反之,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一些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达到粉饰公司经营业绩的目的,他们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于不顾,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造假,虚构利润。一些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为了一己之利,也视自身的职业规则于不顾,与会计造假的公司管理当局串通一气,合谋造假。如麦科特公司为了达到股票上市之目的,公司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形成一条造假流水线,这些专业人员在造假这一点上达到了高度默契和高度配合。这说明,建立在由这些专业人员组成的“知识共同体”上的“职业知识”不是一套遵纪守法、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规矩和理念,这些专业人员的代理服务观念不是担当证券市场的守护者,而是合谋造假、制假,从而引发了一场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给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了惨重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态下,发生财务欺诈行为的概率高。

  2.治理“公司治理生态”失衡、防范财务欺诈行为发生的对策研究

  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公司治理生态失衡的公司不只是个别现象,要有效地治理公司治理生态的危机,防范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的一些措施:

  2.1 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正常且有序的运作,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中包括资本市场的主要参加者(即投资人和发行人)、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新闻媒体等)、市场组织机构和自律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司法、执法机关、财政部、人民银行等)等多类主体。组织机构建立起来以后,应明确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定位,让它们彼此之间既有专业分工,又要相互制衡,使这一组织结构维持良好的制约机制,以对财务造假形成制约。

  2.2 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2.2.1 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主要指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承担了维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规范的监管职能。目前证券交易所要重点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实行监管,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2.2 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指证监会及司法、执行机关、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要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①应明确证监会的定位。目前应明确证监会的正确定位,证监会的定位应是成为证券市场的真正的监管者,而不应是所有者,因为它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单位,也不是国有股的所有者代表,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行使对国有资产(股)的所有权,从而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这种定位,将使证监会远离站在国家一边的嫌疑,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从而真正履行其监管者的职能。证监会要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能,还需要其它许多机构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也同样显得不够。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证券法》中有关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再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及处罚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做出民事赔偿的。从以上可以看出,证券行业造假屡禁不绝,与政府部门对其查处力度不够,造假成本太低不无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造假的查处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严格执法,将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一种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点我们可从美国的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一案中得到启示。在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同时也催生了旨在打击公司犯罪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报表鉴署书面证明,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法案规定,如果任何人在其所作的证明中知道所证明的定期报告中并没有遵循法案的规定,则将被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如果该行为属于蓄意行为,则将被处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该法案处罚之苛严,足令作奸犯科者震慑。就在《法案》颁布一周年之际,便找到了第一个被痛击的对象———南方保健公司。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鲁西(RichardM·Scrushy)和CFO威廉·欧文斯(WilliamT·Owens)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宣誓他们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财务资料真实可靠,宣誓后,欧文斯寝食难安,迫于造假曝光后的压力,于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会计造假、虚增利润25亿美元的黑幕。

  2.3 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

  从美国和我国发生的重大舞弊丑闻来看,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与造假公司合谋是财务欺诈案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势在必行。安然事件后,美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焦点集中在如何改革审计的独立性上。美国参众两院于2002年7月24日通过了《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中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应分离,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客户的合伙人应实施定期更换。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的会计监管机构,取代原来的监管机构POB,以改变会计行业过分依赖自律监管的局面。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力量并不缺乏,而是存在职能不清、多头监督、资源浪费的问题。如长时期中注协是一种半官方半自律的组织,扮演“双重”角色,即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和对外作为社会团体行使法律赋予的一部分自律管理权限。而其实,协会作为一个自律组织,其自律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其作用也未得到发挥。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具体说来,(1)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协会有行政机关不具备的优势,如专业人才的优势、经常监督的优势、信息对称的优势等。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构,并实行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3)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

  2.4 加强精神生态的建设

  前面所提到的公司治理生态,主要是指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其实,公司治理生态还包括政治、商业、社会、文化等等因素所形成的更大的“生态”。我们可将这一更大的生态分为两部分,即精神生态与社会生态。前面所讨论的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应归入社会生态方面的范畴。在谈到社会生态失衡时,人们总是将其归于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如:一旦证券市场上出现做假违规行为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为弥补制度方面的不足,于是借鉴了许多国外相关法律规范,但效果仍然不理想,还是造成了许多问题。殊不知,我们虽然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规范,但我们不能移植法律规范后面的那些观念。如果人们的意识、理念等落后于制度,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是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的。因此,在加强社会生态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精神生态的建设。精神生态指精神领域各要素之间的平衡问题,即人们的思想、情操、气质、文化等精神发展的脉系之间的平衡问题,这种平衡是以协调发展为依据的。在健康的精神生态环境下,人们追求的是健康的心理活动、道德生活和生活信仰,可以避免败德行为的发生。社会生态与精神生态共处于一个共生体中,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一种共生互补的关系。依据两者之间的共生原理,在实践中,目前社会生态(这里仅指为公司提供外部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责任生态)建设的重点应是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的力度,以遏制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与社会生态建设相适应,公司治理方面的精神生态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诚信教育方面。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只有通过诚信教育,才能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监管者树立职业道德观念。诚信教育应是全方位的,不仅注册会计师需要诚信教育,而且律师、证券分析师、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政府官员、监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证券市场的监管者都需要诚信教育。只有实现两种生态之间的共生互补,才能使公司治理这个大的“生态”处于健康平衡的状态。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责,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公司内部应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舞弊、预防假账的发生。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显著改善公司治理生态的状况,使防范财务欺诈的约束机制真正地建立起来,从而杜绝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6.

  2.杜兴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准则制定的态度及对策探讨[J].会计研究,2003.7.

  3.葛家澍,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会计审计问题的剖析[J].会计研究,2002.2.

  4.黄世忠,叶丰滢。美国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J].会计研究,2003.6

  5.张艳。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及监管机制比较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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