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转换造成的损失;
(4)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主辅分离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特定损失。
(二)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征得全体投资者同意。
四、年度利润的分配
(一)年度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通则》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本年净利润计算提取数。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属违法行为,分配的利润应退还企业。库存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例外规定
一是利润分配顺序例外。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二是利润分配内容例外。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作为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投资者不能享有。三是投资者利润分配例外。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利润时,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三)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特殊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精神,国家将建立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企业实现净利润,属于国家所有。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应付国有利润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四)公司回购股份在利润分配中的处理
对于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为此,财政部规定,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如果股份回购日与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不在同一年度,那么,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五、职工要素分配的管理
(一)实行职工要素分配的条件和要求
对经营者和其他职工进行激励,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是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清晰;三是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四是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等。
具体分配方案应当经过投资者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股东会或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相关机构批准,批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要素分配的主要形式
1.股权激励办法。根据国资委、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办法。
2.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企业可以实行技术折股,股权(股份)出售,股权(股份)奖励,技术奖励或分成等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但对同一研发人员或者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实施不同形式的激励。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根据国资委、财政部规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包括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转让。
(三)职工要素分配的财务处理
职工取得企业股权的,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参与净利润的分配;职工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合同约定的分配标准给予分成,并从当期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