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多数情况下,免税优惠只是免缴相应税种的税收,但绝不是所有税收全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从文件规定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其他税收仍应依法缴纳。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文)的规定,可享受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所以作为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的。
另外,除刚才所说的条件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税优惠还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即给予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才可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的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