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上市公司2008年3月10日企业收到退回的2007年9月已确认销售的一批商品收入,其中,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并结转成本80万元,货款到年未尚未收到,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万元。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8年3月9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2005年财务会计报告在2006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2008年3月10日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史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③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0
④调整所得税费用(此为在2006年调减应缴所得税的金额,产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4069.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4069.50[(1000000-800000-1170000×5‰)×33%]
⑤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3513.50[(46800-5850)×33%]
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644(1000000-800000-46800-64069.50+13513.50)
延伸到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前的账务调整。假设2008年3月11日完成了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只将第④步的借方"递延所得税费产"科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即可,其余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