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00.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如下:
X×5%×(1+7%+3%)=5.5%×X
(5%的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下:
1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该企业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如下:
X=1.2×(100十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时的最高售价为128.48,允许扣除金额为107.0 7(100+5.5%×128.48)。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
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假如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由于售价提高y,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应提高5.5%y.这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和增值额如下:
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107.07+5.5%y
增值额=128.48+y-(107.07+5.5%y)
化简后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94.5%y+21.41
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30%×(94.5%y+21.41)
若企业欲使提价带来的效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0%×(94.5%y+21.41)
即y>8.86
这就是说,如果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过以上两种情况的分析:当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其销售项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100时,将售价定为128.48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照顾,又可获得较大收益。如果售价低于此数,虽能享受起征点照顾,却只能获取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34,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