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00+3000+2350+20000)/(1+17%)*10%=14987.18元。张先生就此请教了税务专家。
专家说,按税法规定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的款项,不应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也就是说市民在购车当时不办保险或让经销商出具保险公司a的发票,代收保险金就不必计入购车价格中。其次,购车者随车购买的工具或零件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若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专家建议车辆维修工具不必当时急着在经销商处购买,可以后再配。最后按税法规定购车时支付的车辆装饰费也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但若购车以后再装潢或另换汽车装潢公司,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经过筹划,张先生的车辆购置税为:150000/(1+17%)*10%=12820.51元,与原先比较少了2166.67元。
其实车辆购置税的筹划关键是要将各项费用分开来算。所以购车的市民不必一次性将爱车所有装备配齐,汽车装潢另换时间或自行选择公司去做,最重要的是要求经销商将各款项分开并出具委托方的发票,不能只开一个购车总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