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从事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承租人(企业租赁给他人经营时)、承包人(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时)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时,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或购买者(没有代理人时)为扣缴义务人。大家需要注意,如果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货物(不是应税劳务)时,是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这部分内容的难度实际上很大,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很多非税法本身的知识。这些知识如果不给大家讲,让大家死记,对考试的影响也不是太大;但是很多考生不把这些知识弄明白,心里总觉得有点疙瘩,所以笔者决定还是把这些知识点讲一下,以解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先来看征税范围具体规定的第一个问题: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包括: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纳税环节是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这里先解释几个名词:
(1)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2)商品期货:标的物为实物商品(贵金属除外)的期货合约。
(3)贵金属期货:标的物为贵金属的期货合约。
(4)非货物期货:除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以外的其他期货。
大家要注意的是:期货合约的转让与期货标的物的交割不是一回事,而增值税则是在货物期货实物(即货物期货标的物)的交割环节缴纳(注意:转让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期货合约转让时收取的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教材写这项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将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与银行其他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相区分。大家需要明确的是,非银行企业销售金银的业务在很多情况下同样要征收增值税。
3.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这里仍需解释几个名词:
(1)典当: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当物:当户以质押或抵押方式提供给典当行的,用做领取当金(典当借款)而担保的物。
(3)死当物品: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时的当物。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物没有成为死当物品,则典当行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4.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解释一下什么是寄售。寄售:委托人(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出售,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由寄售的定义不难看出,寄售通常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做法,这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代销商品可不是一回事。
5. 生产或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除外)。考试时尤其要注意: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是按照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接着来看征税范围具体规定的第二个问题: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这里涉及三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对于后两种行为,笔者将在讲述本章第七节的内容时再加详述,大家先把握住一点:混合销售行为是针对一项经济业务而言的,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则至少涉及两项经济业务。
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笔者将在讲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对比着加以详述。因为这部分内容没有什么不好懂的地方,所以笔者就不过多的解释了。但是,这部分内容十分十分重要,因此要求大家对这部分内容至少精读六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