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权益法实际上就是简化的合并报表,它已经把对被投资单位的关系看作是一个整体了,只不过没有像合并财务报表那样作全方位的合并和汇总。这里面的很多思想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合并的思想。权益法不符合法律理念,但是权益法的核算是英美法系中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的具体体现。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虽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并没有将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下不赘述)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本质上,通过权益法核算后,联营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已经通过计入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的形式计入了投资企业所属集团的合并报表,这种“计入”与子公司并入合并报表不同,区别在于,后者是通过资产、负债的方式加入合并报表,而前者是以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方式“潜入”合并报表。既然如此,那么联营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理所当然也应该抵销,否则就会虚增资产或利润,并且抵销的原理跟母子公司抵销的原理基本一致,但是有两点不一样:首先,不管持股比例是多少,子公司是全额进入合并报表的,而联营企业只是部分进入合并报表,因此需要视情况乘以持股比例;其次,由于子公司是以资产、负债的形式进入合并报表的,抵销时应将母公司的报表项目和子公司的报表项目抵销,而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并未进入合并报表,因此,“抵销”的时候不能“抵销”联营企业报表项目,只能抵销其对投资方的影响,因此,这就不能称之为“抵销”,只能是“调整”。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很快能理解顺流、逆流交易下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这两个调整分录。下面举例说明:
顺流交易下的调整:假设A公司拥有一个联营企业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和一个子公司C公司。A公司将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期末B公司未将该存货对外出售。A公司出售给B公司存货这一事项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在A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为收入120万元和成本100万元的差额,在B公司报表上体现为存货,根据上述分析,该项存货形式是不直接进入合并报表的,无法像母子公司那样抵销,因此只能调整该交易对A公司的影响,而这个影响,就是A公司确认的成本、收入和A公司在按照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时少确认的投资收益6万元(20×30%)。因此调整分录就应该按照持股比例调整收入、成本和投资收益。
逆流交易下的调整:假设A公司拥有一个联营企业B公司(持股比例为30%)和一个子公司C公司。B公司将100万元的存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期末A公司未将该存货对外出售。B公司出售给A公司存货这一事项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在B公司个别报表上体现为净利润20万元并通过权益法核算进入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同时在A公司报表上直接体现为存货,根据上述分析,该项存货已经随A公司报表进入了合并报表,其携带的内部未实现损益6(20×30%)万元可以“抵销”,即“调整”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