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后,将进口报关单进口额折合计算出海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通常也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
实耗法是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报关进口入库且将复出口货物出口后,根据该批复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规定出口的数量金额计算出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之差,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扣减的进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大部分是实行“购进法”,购进法操作简便,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但是不便监管。
以某生产型出口企业为例,2010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材料1000万元,出口额2000 万元。2010年1月料件报关进口,1月实现出口500万元,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实现出口1500万元,备案进口材料500万元,没有国内进项税额。1、2月份内销销售收入均为0,征税率17%,退税率13%。
购进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000)×(17%-13%)=-20(0,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应纳税额=0-(100-0)=-100(万元);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额是负数;应退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2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500)×(17%-13%)=40(万元);应纳税额=0-(100-40)=-60(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500)×13%=130(万元);应退税款为60万元;免抵税额为70万元。
实耗法下免、抵、退税计算:
1 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 0 0 0×5 0 0÷2000=2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250)×(17%-13%)=10(万元);应纳税额=0-(100-10)= -9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抵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90-32.5 =57.5(万元)。
2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 0 0 0×1 5 0 0÷2000=7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 ×(17%-13%)=30(万元);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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