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核算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安装设备的价值,当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 期末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发生了减值,按减值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