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能力;
第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的意愿的事项;
第三,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2.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是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是评价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况;
三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审计的前提条件—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承担的责任
(1)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第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第二,财务报表的目的;第三,财务报表的性质;第四,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4.审计业务约定书
(1)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
(2)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②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③管理层的责任;
④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⑤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组成部分的审计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不同委托人,单独签约)
②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所占份额少、组成部分独立,单独签约)
⑤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①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②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③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化;
④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⑤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⑥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的变更—合理理由,可变更;不合理理由,不可变更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如①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②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③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述第①和第②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①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②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在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或相关服务业务时,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相关信息:财务报表审计总体目标与审计工作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