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则要按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呢?
回复:可以从会计核算上去理解,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借方计入费用,贷方计入资本公积,两方都不涉及资产和负债,也就不涉及到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公允价值发生变化,直接引起的资产或负债发生变化,间接的将变化金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如果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给人的感觉就是资本公积的价值发生变化,感觉不太合理。同时,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时,公允价值的变化会带来负债的增加或减少,真实反映企业应承担的负债金额。
2.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均需考虑修改的影响)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3.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只考虑减少数量的影响,其他不考虑)
(1)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4.取消或结算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5.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6.授予日,不管是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都不做处理,除非授予即刻行权。
7.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