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但教材459页例22-5的处理中,长期应收款的金额为3000000元,未加上初始直接费用100000元。2008年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此作出了修复和完善:
教材例22-5的分录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100 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 600 000
银行存款 1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000
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本例中: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3 000 000+100 000+0]-[2 700 000+100 000+0]=3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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