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如果是法人或单位代理的,则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如果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个人的,签章则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在粘接处的签章应与其在粘单上的背书人签章处的签章完全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从票据的要式上证明粘接处签章确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所为,证明该粘单确为第一背书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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