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院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不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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