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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考点精讲归纳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10日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前提
条件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适用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扣缴义务人
③纳税担保人 

主要
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注意
事项
 

①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②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 

  【提示】

  (1)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他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3)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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