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前提 条件 |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③在责令纳税期限内,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的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的 |
适用 范围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审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主要 措施 |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扣押 |
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
措施 终止 |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 税务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
注意 事项 |
①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②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 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