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所得税(即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当期所得税不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而是当期确认的应交所得税。
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常见的需调整或易混淆的事项有:
1.支付违反税收的罚款支出:调增
2.企业因违反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不调整
3.国债利息收入:调减
4.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或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调整
5.计提资产准备:调增
6.固定资产折旧,如会计采用直线法第一年折旧100万元,税法采用加速折旧法第一年折旧150万元:调减。反之,则调增。
7.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若双方所得税税率相等: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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