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订货一般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是如果题目告诉您生产过程中,对方已经对其进行监督,并且没有提出什么疑义,这时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7)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