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一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例如:法国甲企业并购境内某国有独资公司60%的股权,将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假设股权支付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支付的,那么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20×60%=72万元),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③普通出资期限和特殊出资期限的结合问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①和②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例如: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拟定为1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双方商定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在境内购买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总价款为120万美元(属于甲公司出资的一部分)。对于该120万元收购价款,应该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丙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120×60%=72万美元)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对于甲公司剩余的380万元出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80×15%=57万美元),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认购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