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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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会计收入 |
2.与其它税种关系 | 3.与纳税申报表 | ||
1.销售货物收入 |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物本身和价外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增,消(应税消费品) 城建、教育费附加 |
第一行(营业收入) |
2.劳务收入 |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营/增 | 第一行(营业收入) |
3.转让财产收入 |
“转让”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不论是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营(房子、地、技术) | 不在第一行,是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增内容: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1.会计上权益法所以确认的权益,税法上不认可,2.不用交税,也不调整投资成本) |
成本法/权益法 |
不用交其他流转税 (因为本来分来的就是税后利润) |
不在第一行(投资公司除外) 是投资收益 |
5.利息收入(其中“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 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包括: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国债利息等收入。 (1)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是特例,放入“收入总额”中,也放入“利润总额”中(因为支援国家建设,所以免税)。 |
利息收入 |
营业税 | 一般不在第一行,不是“广告费、与招待费”的基数。 |
6.租金收入 |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机器设备、房子等)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主营业务收入 |
营业税 | 第一行(营业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果是“所有权”转让,一律是“转让财产收入”,与3.对比记忆)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税 | 第一行(营业收入) |
8.接受捐赠收入 |
【特别说明】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 |
营业外收入 |
1.不用交(因为捐赠企业做为视同销售交过了) 2.但涉及的增值税可做为进项税额抵扣。 |
偶然性的,不在第一行,是营业外收入 |
9.其他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营业外收入(包装物押金可能会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汇总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
没有 | 不在第一行,是营业外收入 |
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中,第1、2、6、7项记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营业收入),做为“广告费、招待费”的计提基数。